沙蟹协会员信用档案管理方案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13 19:21:04

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沙蟹协)会员信用及信息管理等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蟹协会员中的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条  沙蟹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协会内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六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

  (二)会员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审判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四)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被协会出具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的情况;

(二)会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五)其他途径。

第九条  会员信用信息收集和录入,由沙蟹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方案第六条(一)和第七条(一)的情形时,由沙蟹协在作出最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直接录入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会员发生本方案第六条(二)、(三)、(四)和第七条(二)的情形时,应在相关文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向沙蟹协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沙蟹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协会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关注相关国家机关官网、新闻媒体等,及时发现、收集和录入会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显示会员最近3年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为公开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沙蟹协网站直接查询。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为有条件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不超过5条的,其提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月内提示信息超过5条的,其提示信息全部转为公开信息。

       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信用档案非公开信息的,需出具公函方可查询。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沙蟹协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会员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的录入、变更等工作程序。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其不良行为信息或提示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惩戒。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会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因违规行为对会员或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沙蟹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QQ在线咨询
办公室咨询
0512-52881232
投诉电话
400-8899-251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