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熟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协会由沿湖各乡镇养殖、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公司、湖区渔业村为主体、部分在阳澄湖区从事养殖的专业户和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纪人以及非本市和阳澄湖周边地区的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涉及培育、养殖和专卖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运行为导向,以创建品牌为优势,团结和组织湖区各养殖、经营单位,围绕农业增效,渔民增收开展各项有效地工作,努力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口碑优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常熟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章程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事处地址:常熟市沙家浜镇草荡支路1号7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经常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信息沟通。
四、提高沙家浜阳澄湖蟹业产业化的组织化程度。在蟹业行业指导、行业自律、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向会员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他们的困难、要求、呼声和建设性意见及时反映给政府。
六、保护水产业环境,合理利用水产业资源,努力减轻对养殖环境的压力。经常向会员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使其全面掌握生态、科学、高效的养殖方法。
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为企业和生产者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阳澄湖水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向全社会积极宣传沙家浜阳澄湖水产业的综合优势,共同维护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的良好声誉。
九、制定本会申请的集体商标的使用及管理的统一规则,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加入本协会需自愿性质;
(三)必有持有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四)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接受协会的管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手续: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常熟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自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委托书复印件1份,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情况交协会办公室。
(二)审批手续:
1、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至由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办公室。
2、入会成员必须有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信誉良好。
3、协会办公室收到《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并由协会办公室初步审核,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确定是否入会。
4、申请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颁发协会统一制作的证明铜牌及会员证书。
5、所有新入会成员从入会起,满2年才可以提名理事,理事满3年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决定后,方可提名副会长(如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商议后提名,会长审批通过可破格提名副会长)。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和任务;
(七)协会所有成员不得私自散布谣言,做出危害协会声誉的事情,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会员应加强行业自律,诚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本会会员职责和自律公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会职责、自律公约的,会员应承担本会内容的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应按时(9月30日前)交纳会费,超过三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协会工作和协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本会日常工作任务,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提议修改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需要增加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需加入满6年的会员才能提名任免;
(八)如特殊情况,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商议后提名,会长审批通过可破格提名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监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带领常务理事会等相关部门监督监察协会财务部门工作;
(五)组织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协调开展工作;
(六)会长监督管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日常工作,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分管协会各机构部门,协调好协会日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常熟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四十五条:涉及财务工作的审批流程:经办人》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会长。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