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实际,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自律会员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固定发货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制度,信誉度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销单位。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坚持“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买卖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本自律公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会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切实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1、不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大闸蟹,杜绝各种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现象发生。
2、不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性竞争。
3、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会员单位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会员单位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沙家浜阳澄湖水域的大闸蟹及其相关联产业。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1、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必须做好在沙家浜阳澄湖水域产地完成一蟹一防伪工作,严禁蟹标分离。必须在产地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地区发货,不得在其他地区组织货源进行发货。
2、不伪造、买卖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不在蟹体或包装物上使用与专用名称、专用标志相近、或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标识内容,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3、会员单位不得私自销售或转卖本协会外包装辅料和防伪蟹扣等行为。
4、本会会员只能销售沙家浜阳澄湖水域大闸蟹,不得销售其他地区的大闸蟹。
5. 本会会员不得用带有“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监制”的包装辅料和协会防伪戒指来包装销售其他产地的大闸蟹。
6、积极参与保护办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等级自觉交纳年度会费。
7、在养殖和销售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违反第九条第2项,伪造、买卖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的,直接取消会员资格。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违反第九条第3项,私自销售或转卖本协会外包装辅料和防伪蟹扣等行为;
违反第九条第5项,私自使用“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监制”的包装辅料和协会防伪戒指来包装销售其他产地的大闸蟹,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对于屡次违反第九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对发生投诉和被媒体曝光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凡发生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相关会员单位应在十五日内,自觉接受协会和有关部门对所涉事项进行的调查和核实。
2、经调查核实,相关会员单位确系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协会将根据所涉事项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除依据本公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处理外,还将责令相关单位在被告知违规事实和违约责任后,十五日内自觉向相关受损者作出相应的赔偿,并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处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会员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罚款、会员级别降级以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本协会会员在销售沙家浜阳澄湖水域的大闸蟹过程中佩戴非协会认证的防伪标识的,协会将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将开除其会员资格。
3、本年度受过处罚的相关会员单位,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并取消受处罚相关单位本年度协会评选各项奖项。
第十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收购、经销沙家浜阳澄湖水域的大闸蟹和本协会推荐产品的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附: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请妥善保管。
协会会员单位签名:
常熟市沙家浜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盖章:
会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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